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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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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學助理實施辦法

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教師提升教學效能,減輕教師教學負擔及輔助學業成就低落之學生,提昇其
學習成效,特制訂教學助理實施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教學助理任務為輔助教師進行小組討論、技術操作、教材製作、班級經營、評閱作業、
數位學習、學習紀錄、輔導落後同學等教學創新活動。
第三條 教學助理以本校學生優先,如確有課程專業之需,課程教師得經行政程序簽准聘僱其他
大專院校在校學生擔任。
第四條 執行補助程序:
(一)申請:專任教師一年得申請工讀補助時數為 20 小時、兼任教師每學期為10 小時
,每位教師聘任至多2名教學助理。並得依經費額度、申請員額等因素異動。

(二)審查:由校級教師發展委員會召開審核會議,並公告核定結果。
(三)結案:應於上半年6月30日前,下半年11月30日前上傳結案報告,經查核後撥款。
第五條 核定補助之教師應妥善指導教學助理,並督促授課班級填寫學習成效問卷。
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之經費來源為教育部補助本校提升教學品質相關計畫。
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師發展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